关于推荐2014届湖南省文明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水平,根据湘办发〔2004〕16号和湘文明委〔2014〕2号文件精神,省文明委将于今年年底评选、表彰一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为做好我市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凡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全省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省辖市、省辖市的城区、县级市、县城,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城市评选。
2、凡在创建文明村镇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镇(乡)和行政村,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村镇评选。
3、凡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行业,包括中央在湘和省直各行业中的子行业,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行业评选。
4、凡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成绩突出,已经获得市州或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单位评选。上述单位中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并在有效届期之内,可参与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各地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推荐尽可能向基层倾斜。
5、根据湘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一届,荣誉称号经复查合格保持三届后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同一级别荣誉称号的申报。故2010届、2012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经复查合格后继续有效,2008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等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今年可继续申报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条件按照湘办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具体考评细则由省文明办制定。
三、评选办法
1、申报文明城市的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及申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先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再由市文明办向省文明办申报。申报文明城市的省辖市和申报文明行业的,由申报城市和申报行业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
2、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推荐名额由省文明委统一分配。文明城市、文明行业不分配名额,按条件申报。
3、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对申报的单位严格考察把关。对把关不严,经考评不合格被取消申报资格的,不再替补名额。文明单位的推荐,既要考虑创建工作基础,又要注意地区、行业和部门间分布的平衡,避免过分集中于部分行业、部门。各地在同一个行业或部门中文明单位申报数不得超过3个。
4、各区县(市)文明委推荐的单位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文明委推荐的单位要征求所在市州文明委的意见。
5、认真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三),写出专题事迹材料,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审批表和事迹材料报市文明办,过期未报者,视为自动弃权。
6、申报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的行业和单位,由省文明办组织考察。申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村镇和单位由市文明办考察,省文明办抽查。省文明办综合各地推荐名单和考核情况后,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省文明委全会讨论,并在省直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最后报省文明委领导批准。
四、表彰奖励
1、对评选出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由省文明委给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选名额
1、文明村镇:6个
2、文明单位:30个
3、文明标兵单位:5个
六、复查
1、为巩固创建成果,切实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动态管理,省文明委将在评选2014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同时,对2010届、2012届评选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进行复查。其中,文明城市的复查由省文明办委托湖南调查总队进行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复查的依据。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由省文明办复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复查,省文明办抽查(名单见附件一)。
2、各区县(市)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考核复查,从严把关。对复查不合格,工作严重滑坡的,按照湘办发〔2004〕16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分别给予黄牌警告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罚。
3、认真填写复查表(见附件四)。请各区县(市)文明委和市推荐主管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复查结果上报市文明办。建议撤销荣誉称号和给予黄牌警告的,应逐个说明原因。
4、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奖牌由市文明办收回,并上交省文明办。
5、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的文明单位,奖牌可由原单位存放档案室,不再对外悬挂。
长沙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